丈夫婚内给第三者转账,妻子能追回吗?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唐云虹解读婚内赠与财产追回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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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 2008 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三名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与被告张某长期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王某通过银行、微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合计 30 万余元,另为张某支出旅游、购物相关费用;张某亦有少量向王某转账、为王某购物的行为。妻子李某以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王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争议焦点
丈夫王某向第三者张某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财产,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某建立不正当婚外关系,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张某,该行为既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侵害了原配李某的财产共有权益,案涉全部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款项抵扣问题:王某向张某转账合计 30 万余元属于纯粹资金赠与,应当全额返还;王某出资的旅游、购物开支,张某亦有为王某消费支出,该部分双向日常消费金额相近,可相互抵销,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四、唐律说法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是广东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本土)专业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更是知名跨境离婚继承领域调解、诉讼实战标杆律师团队。其中团队的首席唐云虹律师,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擅长处理特大疑难离婚财产分割、家族继承析产纠纷诉讼与调解,承办婚姻家事案件超500宗,案涉金额数十亿,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唐云虹律师结合本案法院裁判,针对“婚内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类纠纷作如下法律评析:
(一)法律定性:赠与行为无效,配偶可追回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赠与合同为整体无效
赠与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属于整体无效。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后,第三者应当全额返还受赠财产,而非返还“一半份额”。因为法律否定的是整个赠与行为的无效,而非仅处分了属于赠与方的部分份额。
(三)配偶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有哪些维权途径?
1.婚内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赠与财产
夫妻关系仍存续时,无过错原配可单独作为原告起诉第三者,无需起诉出轨配偶,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追回赠与款项,本案即采用该维权路径,是实务中最常用的方式。
2.离婚诉讼中主张出轨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若原配同时提出离婚,可在离婚案件中举证证明过错方配偶擅自转移、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依法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一规定旨在惩罚不当行为,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五、 法律索引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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