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夫妻婚内签署互不扶养协议,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不少夫妻感情疏离、长期分居,为划清日常经济开支,私下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内各自承担生活开销、互不履行扶养责任。多数人认为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具备约束力,可一旦一方重病缠身、丧失收入来源,以此协议拒绝承担医疗与生活开支,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此类免除扶养义务的约定依法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文规定,夫妻相互扶养属于法定强制义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具备经济负担能力的配偶,必须承担生活费、医疗费与生活照料责任。该义务依托夫妻人身关系设立,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自行排除。法律虽允许夫妻订立婚内财产约定,实行财产 AA 制、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但财产归属约定与人身扶助义务相互独立,即便经济完全分开,危难时刻的帮扶责任也不能免除。
从民事效力规则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约定自始无效。互不扶养协议直接规避法定帮扶责任,剥夺弱势一方基本生存保障,既违背婚姻共同体患难与共的立法初衷,也与扶危济困的社会公德相悖。司法实践已有大量同类判例,即便夫妻对该协议办理公证,一方重病后起诉主张扶养费,法院仍会判令另一方承担对应开支,协议不能作为拒付费用的抗辩理由。
协议效力应当区分条款内容拆分认定,并非全部内容一概作废。仅约定日常衣食开销自理、互不赠与大额财产,不涉及危难救助责任的条款合法有效;但只要写明患病互不承担医药费、无收入无需扶助等免除扶养责任的内容,该部分条款单独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若一方手持互不扶养协议,在配偶重病、失去经济支撑时拒不支付费用,弱势一方可直接起诉主张婚内扶养费,并提交病历、失业证明、协议文本作为完整证据。法院结合患者实际治疗开销、对方收入水平核算扶养金额,判令有负担能力一方履行供养照料义务。情节恶劣、长期遗弃患病配偶的,还可能触及遗弃相关法律责任。
婚姻不只是财产分割约定,更是危难彼此依靠的法定承诺。夫妻订立财产区分协议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私人约定规避法定扶养底线。认清互不扶养协议的无效本质,才能在生活陷入困境时守住生存保障,明白法律划定的人身扶助义务无法由双方随意抹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