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律师唐云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会被判少分多少?
在亲子关系纠纷中,常有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只要我坚决不做亲子鉴定,法院就拿我没办法,自然也不用承担抚养责任。还有当事人反过来认为,只要对方拒绝鉴定,法院就一定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两种认知都有失偏颇,拒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是有严格适用前提的,并非简单的 “拒绝就等于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39 条确立了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父或者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是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此可见,适用不利推定有三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请求方已经提供了 “必要证据”。这是启动推定的前提。所谓必要证据,是指能够初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基础证据,比如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的出生医学证明、同居生活证据、孕期陪护记录、聊天记录中对方自认身份的内容、相关转账与费用支付凭证等;否认亲子关系案件中的受孕期间双方未同居、无接触的证据,或男方存在生育能力障碍的医学证明等。没有任何基础证据就凭空要求鉴定的,即便对方拒绝,法院也不会直接推定。
第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如果对方能够拿出足以推翻主张的反证,比如受孕期间身在异地、有明确的生物学父亲等,则不适用推定规则。
第三,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自由与隐私,不能强制进行,但在已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法院适用的是 “可以” 推定而非 “应当” 推定,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其二,身份关系不能仅凭自认确定,即便对方口头承认,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拒绝鉴定,法院也会审慎审查,避免虚假诉讼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律师提示,逃避解决不了问题。拒绝亲子鉴定未必能免除责任,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反而可能直接导致败诉。无论是确认还是否认亲子关系,都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配合司法鉴定,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孩子与自身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