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夫妻一方恶意转让公司股权逃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在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个人债务的追讨中,常出现一个套路:债务人眼看要败诉或被执行,赶紧把自己名下值钱的公司股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亲戚朋友,甚至无偿赠与,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面对这种恶意逃债行为,法律是否为债权人提供了武器?有,那就是《民法典》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一制度俗称“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逃废债的利剑。运用到股权转让逃债场景,债权人需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获得法院支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债权必须真实、合法,且通常应发生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如果是事后债权,除非债务人明知,否则不适用。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的行为。这是核心要件。“无偿转让”包括赠与或以零对价转让。“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般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于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其公允价较难界定,可参考公司净资产、实缴资本、同行业企业交易案例等,由法院综合判断。
第三,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即债务人因此陷于无资力状态,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或实现困难。此为“影响债权实现”要件。通常表现为股权是债务人的主要责任财产。
第四,在有偿转让(即低价转让)的情形下,还要求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股权是转让给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法院往往容易推定受让人对债务情况和低价转让是明知的。
一旦撤销权诉讼胜诉,法院将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该判决的效力及于转让双方,股权恢复至债务人名下,债权人可以继续对这部分财产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发现此类逃债苗头,应果断、及时地寻求律师帮助,提起撤销权诉讼,以防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