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离婚时,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在家庭财富规划中,许多夫妻出于对子女的爱护、规避未来可能的遗产税或隔离债务风险等考量,会选择将购买的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然而,当婚姻走向终点时,这套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性质,便成了一个极易引发巨大争议的难题。它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分割?

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但不乏灵活性的裁判思路。核心原则是,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一旦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原则上应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的财产权利已转移至子女,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从这一角度看,夫妻离婚时,不能主张将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处理此类房产的呢?通常,法官会穿透表面的登记,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进行判断:
第一,购房意图与赠与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在购房时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是为子女购置,赠与子女,则毫无疑问属于子女财产。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但双方在婚姻期间均无异议,长期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这个行为本身即可被推定为共同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房产应归子女所有,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代为管理,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出资来源与夫妻合意。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个人婚前财产或父母出资,并明确约定仅赠与给自己子女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此时又有另一方配偶的签字确认,可能影响性质认定。但若夫妻共同出资,仅以子女名义购买,通常仍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第三,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这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焦点。假如一方在离婚前夕或分居期间,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子女名义购房,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未予追认。这种情况下,擅自处分的配偶,可能涉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权利。法院在此情况下,可能不会简单地将房产认定为孩子的财产,而是先处理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责任问题,即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擅自处分方将属于配偶的一半款项补偿给对方。房产本身可能依然保留在子女名下,但作出处理的一方需要在财产分割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因此,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物分割的可能性极低。但并不意味着离婚时毫无关联,其背后对应的“购房款”若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处置时存在恶意,仍会引发相应的财产追索与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厘清当年的出资脉络与真实意图,才能准确评估风险与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