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男方以生育权受损索赔能获支持吗?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男女双方均平等享有。然而,当夫妻双方在是否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时,冲突便随之而来。其中,一个非常典型且充满争议的情形是: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丈夫能否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该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立场的法理根基,在于对女性身体自主权与生育权冲突的权衡。生育行为需要由女方完成妊娠、分娩这一特殊的生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女方的身体将承受巨大的负担、风险以及终生的身体变化。因此,是否继续妊娠,必须充分尊重女方的个人意愿和身体完整权。法谚有云:“任何人的身体不受他人强制。”女性的身体不是生育的工具,法律不能强制其为他人的生育意愿而牺牲自己的健康乃至承受生命风险。
因此,在夫妻生育意愿发生冲突时,女方单方决定终止妊娠,虽可能伤害丈夫的情感及其生育 意愿,但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法律在此处选择了优先保护女性的身体自主权,不承认丈夫在此问题上对妻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得不到任何保障。如果因为这一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生育问题上存在根本性冲突,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从而获得离婚判决。在离婚这个出口,丈夫的婚姻自由权得到了救济。
同时需注意,若男方确实存在对女方的欺骗、胁迫等手段使其受孕后又反悔,或在女方怀孕期间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其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将变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或离婚损害赔偿,这就另当别论。但单纯以同意受孕后又单方决定终止妊娠为由请求赔偿,依据不足。
此外,此问题的底层逻辑是尊重与沟通。建议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等问题上进行充分、坦诚的婚前及婚后沟通。如果确实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协商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也远好于对簿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