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约定“谁提离婚谁不分财产”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部分夫妻会加入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例如“如果谁先提出离婚,就放弃所有财产”。这种看似对婚姻的“硬约束”,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

答案基本是否定的。这种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是明确而坚实的。
首先,它侵害了宪法及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离婚自由权。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身权利。公民有权在感情破裂时,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以剥夺全部财产为要挟,限制或变相强制一方不得行使离婚请求权的协议,都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其次,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也为此提供了判断依据。该条款可视为一个附条件的财产处分约定,条件是“一方提出离婚”。从法理上看,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且须为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而结婚、离婚等人身关系上的行为,不能作为使一方纯获利益或不利益的“条件”。因此,这个所附条件本身就不合法,整个财产处分条款也随之无效。
这意味着,即使双方曾白纸黑字、信誓旦旦地签署了此类协议,当一方真的提起离婚诉讼时,该条款对法院没有任何约束力。法院会视该条款为不存在,转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等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其他不涉及侵害人身权的部分,例如对现有财产归属的明确界定(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形式合法,通常仍然有效。只是这个“惩罚性”条款本身是无效的。
因此,试图通过这种“净身出户”式的威慑条款来维系婚姻,法律上完全行不通,反而可能掩盖婚姻中真正的矛盾。通过坦诚沟通、寻求婚姻咨询等建设性方式,才是修复关系的正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