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可以向兄弟姐妹要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刘某1与刘某2系兄弟,刘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未婚未生育子女。刘某1需聘请护工照顾其生活起居,目前刘某1每月工资收入为1,800元,去除每月聘请护工的费用3,000元、伙食费1,500元(50元/天),现入不敷出,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刘某1认为,兄弟之间,同出一源,刘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刘某2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长,应体念骨肉之情,在刘某1患病无劳动能力的特定情况下,承担扶养义务。故刘某1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2承担部分抚养费。
【案件焦点】
刘某2是否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本案原告虽已成年,但因其系二级精神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加之原告父母已去世,原告之兄弟应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被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均应承担扶养责任。
兄弟姐妹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般来说,父母的抚养义务只针对未成年子女,一旦子女成年,父母就不再有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已经过世,而子女已经成年,那么他们就无法再向兄弟姐妹要求抚养费。
然而,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然成年但患有疾病或残疾,无法自力更生,那么他们可以向兄弟姐妹要求适当的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来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
【道华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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