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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家庭财富管理及传承的影响开讲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4-10-24 阅读量: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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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后,团队在唐云虹律师的带领下对新规展开深入学习,并着重研究了民法典对家庭财富管理及传承的影响,并由唐云虹律师为客户开展就相关制度专项普法讲座,讲座涉及如下内容: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选任遗产管理人,首先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继承人及时推选;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相当于没有管理人了);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政府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兜底责任,当事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财富也是日益积累,俗话说“创富难”,实际上“守富”与“传富”更难,如何促进家族和谐,遗产的分配及管理就尤为重要,该制度的规定对于家族传承有着重要意义。

二、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可以进行公证,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开展了意定监护公证,程序严格。对于非近亲属关系的意定监护人,甚至要求他们制作监护报告并上交公证处保管,当被监护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异议时,以监护报告证明监护职责的履行。

三、遗嘱指定监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该条款如何运用呢?唐云虹律师通过案例予以讲解:例如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患病后担忧如果自己无法治愈,无人监督女方的抚养情况,并且也希望有个人可以代替自己时常探望孩子,因此男方委托律师,希望能有方案可以解决自己的担忧,经律师指导,男方立下遗嘱,写明指定于身故后由朋友当监护人,定时前往监督女方抚养。

四、关于居住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唐云虹律师分享了实务中的运用:遗嘱设立居住权,平衡居住与继承的矛盾,例如配偶非房屋产权人,房屋的产权人去世想将房子留给儿子,但是要让配偶老有所居,便可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论该房屋是否有抵押,只要业主同意,均可登记。

讲座结束后,客户表示受益匪浅,也有许多的疑问,在答疑环节,唐云虹律师都耐心地解答,最终本次讲座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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