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黄某明和方某是夫妻,两人生有黄某智、黄某杰等三名子女。2003年8月26日,黄某明和方某订立了一份遗嘱,约定在黄某明去世后,方某由黄某杰夫妻两人送终,当黄某明和方某都去世后,涉案房子归黄某杰夫妻两人所有。该遗嘱是打印遗嘱,经过了律师的见证。在黄某明去世后,方某于2016年3月10日撤销了其所属的遗产份额在去世后归黄某杰夫妻所有的内容。黄某智在其父亲去世后因涉案房产权属发生争议,黄某杰夫妇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方某的撤销行为是否影响黄某明所属的遗嘱份额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理,故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系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死后的处分,且黄某杰夫妇已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尽管方某贞撤销了其在2016年3月10日所做的遗嘱,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系黄某明的遗产,两遗嘱人对共有的涉案房产所做的处分并无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方某贞的撤回行为不影响黄某明遗嘱效力。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字或者盖章,以表示其真实意愿。2、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他们也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些规定确保了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了遗嘱人的权益。如果遗嘱没有满足上述条件,那么遗嘱可能无效,导致继承问题出现争议。所以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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