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华律师所唐云虹律师代理女方离婚纠纷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成功为女方分割男方婚前房产,获得女儿抚养权
导语:男女双方结婚10年,感情不和女方欲离婚,双方针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广东道华律师所婚姻家事律师团主任唐云虹律师亲办案,通过“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案,顺利促成双方和解,成功分割男方婚前房产,争得女儿抚养权,得到高额抚养费。
一、案情回顾
2011年李女士和张先生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当年领证结婚。同年,两人生育了婚生女。刚一年,两人确实经历了一段幸福的时光,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变长,以及角色的转变,两人在消费价值观、对原生家庭的重视观念、育儿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分歧,两人因此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终于在2022年6月两人因对育儿观念以及原生家庭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发生了重大分歧,一气之下,李女士携带女儿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冷静下来之后,李女士复盘了十余年的婚姻生活,其实两人早已不合适,不如早点分开,对双方以及孩子都好。
经过慎重考虑,李女士决定离婚,并一定要寻求深圳专业的离婚律师处理。于是,李女士通过朋友了解到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唐云虹专注婚姻家事继承纠纷10余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擅长运用“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方案,为委托人达成诉求。
2022年6月,李女士在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找到唐云虹律师后,向唐云虹律师明确提出了以下诉求:
1. 希望调解结案,和平分手;
2. 希望快速离婚,快速解除婚姻关系,不再心里承受折磨;
3. 希望获得婚生女的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5000元/月的抚养费;
4. 希望分割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获得增值的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部分;
5. 其余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二、争议焦点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唐云虹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组成专项办案小组,分析案件风险,论证办案方案。具体如下:
1.风险一: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满足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因此存在无法达成快速离婚的诉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并不存在上述离婚的法定情形,未达到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因此,如果第一次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判离。
2.风险二:婚生女现如今跟随男方生活,女方可能存在无法获得婚生女抚养权的风险。
《民法典》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本案中,婚生女已经年满11周岁,跟随父母哪一方直接生活,应当尊重婚生女的真实意愿。
3.风险三:男方现有固定工作,月收入1万元,抚养费存在较低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之规定,本案中,如男方月收入在1万左右,婚生女抚养费大约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而李女士希望能达到5000元,才能满足婚生女在深圳的生活、学习开销。
4.风险四: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存在无法分割的风险;有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女方该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之规定,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共同还贷部分与增值,女方是否可以分割?该如何分割?
5.风险五:男方母亲生病,治疗费用较高,并存在借贷治病治疗的情况,该债务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女方共同承担的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4、1089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本案中,男方母亲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女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6.风险六:女方已于男方进行多次沟通协商协议离婚事宜,但男方均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亦不同意房产分割,因此存在无法沟通调解结案的风险。
“家和万事兴”、“家丑不外扬”一直是国人倡导的理念,本案李女士也不例外,但现如今其已经无法与男方达成协议离婚,只能委托专业离婚律师介入沟通谈判、居中调解。
三、办案经过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运用十余年离婚律师的成功办案经验,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委托人的诉求,迅速定制解决方案。
1. 采用“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方式,以诉促调,顺利达成“和平分手”诉求。
“家和万事兴”、“和平分手”的理念,唐云虹律师坚信是国人的理念,不仅女方是如此考量,男方定也会如此考量,同时,如果调解不成,则需要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程序,进行财产保全的方式保障女方的财产权益。因此,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最终对本案确定采用“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方案。
2. 唐云虹律师首先介入与男方进行沟通调解,调解不成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确定办案方案后,唐云虹律师主动与男方沟通,表明女方离婚的意愿以及离婚的诉求。
经过唐云虹律师介入后的三轮沟通,男方从最初的离婚方案(1.同意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无需女方支付;3.深圳婚前的房产无论是首付款还是月供款都是男方在承担,女方应不予分割,不愿意支付女方房产分割款;4.名下70万元的债务,需要女方共同偿还。)到现如今男方最终的离婚方案(1.同意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3.深圳婚前的房产折价补偿女方30万元;4.男方名下70万元的债务,不需要女方共同偿还。)
至此,双方陷入僵局,无法协议离婚。
3. 进行“财产保全”,冻结男方名下房产及其他财产,保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顺利执行。
私下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后,唐云虹律师立即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进行财产保全,通过法院强制力,冻结了男方名下房产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防止男方转移财产。
4. 积极联系法院调解员进行第三方调解,紧跟案件进程。通过“情、理、法”的三方调解,顺利促成调解,案结事了。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唐云虹律师主动联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员,主动沟通案件情况以及女方的诉求,请求法院调解员安排资深调解员介入沟通调解,并邀约男女双方到场面谈。
在调解现场,唐云虹律师以及深圳市南山区人员法院的调解员,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从法律、情感、道理三方面入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通过各方的协调与努力,男女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本案案结事了。
四、办案结果
在唐云虹律师及专案小组的努力下,本案顺利达成调解,男女双方和平分手,成功达成委托人诉求。
1. 调解结案,和平分手;
2. 快速离婚,快速解除婚姻关系,不再心里承受折磨;
3. 获得婚生女的抚养权,男方支付4500元/月的抚养费;
4. 分割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获得增值的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部分;
5. 其余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五、唐律说法
唐云虹律师指出:
1.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才能把事情办理成功。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擅长处理涉1000万以上婚姻家事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
2.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不仅仅需要法律,还需办案的温情,通过“情、理、法”三者相结合,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让双方当事人把心里的怨恨放下。
3.作为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成委托人的诉求。
(唐云虹律师)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民法典》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民法典》1084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民法典》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 当依法予以保护。
7.《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8.《民法典》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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