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内地的房产如何继承?深圳专业房产继承律师唐云虹助当事人进行遗嘱公证,成功避免二婚家庭继承纠纷

摘要:在香港居民李先生的财产继承需求中,其在深圳持有的两处房产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调取历史材料以完成公证审查。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通过调取历年法院执行文书等关键材料,协助李先生与其配偶王小姐签署婚内协议,确保无证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成功协助李先生完成遗嘱设立并办理公证,最大限度避免身后纠纷。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体现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复杂财产权属梳理中的专业能力,更证明了通过“来源确权、协议定姓、公证锁承”的路径,无证房产亦可实现按意愿平稳继承。(本文人名、地点等信息均已进行技术处理)
关键词:香港居民、遗嘱公证、财产继承、历史权属、唐云虹律师(广东道华律所)
一、案情回顾
委托人李先生是香港居民,其在深圳持有两处无证房产,房产建于1994年,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仅有法院判决文书证明房产权属。随着年事渐高,李先生希望就两处无证房产设立遗嘱,确保其按自己意愿继承。然而,由于房产仅有法院判决文书而无房产证,且李先生是再婚家庭,若未明确财产归属,未来可能面临继承争议。为保障财产按意愿继承,李先生遂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协助办理遗嘱设立及公证事宜。

二、争议焦点
1、无证房产的权属来源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之规定,立遗嘱的前提是处分权属清晰,而本案两处房产建于1994年,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仅有2004年法院结案通知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等历史法律文书,如果不能通过上述历史材料证明李先生对该两处房产享有合法处分权,将导致公证机构无法确认处分权来源,遗嘱设立程序无法推进,财产继承意愿落空。
2、如何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而本案李先生是再婚家庭,若未明确约定房产性质,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享有50%份额,如果未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将两处房产明确约定为李先生个人财产,将导致遗嘱因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而部分无效,无法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房产无法全部由儿子继承。
3、遗嘱内容与协议、权属的衔接与覆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及形式要件要求,而本案两处无证房产未来可能面临征收、拆迁或城市更新,财产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果遗嘱仅覆盖现有房产形态而未前瞻性纳入衍生权益条款,将导致财产形态变化后遗嘱效力范围出现空白,继承人无法依据遗嘱主张拆迁补偿或回迁房的继承权,继承安排无法完整实现。

三、办案经过
(一)明确委托人诉求,梳理历史权属材料
接受委托后,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李先生进行深入面谈,详细了解两处无证房产的取得背景及其继承意愿。经沟通确认,李先生希望在深圳持有的两处无证房产按个人意愿由先生其儿子一人继承。针对两处无证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道华律师调取并系统梳理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以及李先生与案外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等历史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材料,成功还原了李先生自2004年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合法取得两处房产的完整过程,构建了李先生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证据链,为后续财产规划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订制遗嘱方案,高效推进执行
1.协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为个人财产
在确认房产权属来源后,道华律师审查了李先生的家庭结构,发现其是再婚家庭,房产依法属于共同财产,配偶依法有50%的份额,将导致遗嘱因处分他人财产而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律师团队协助李先生与配偶王小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两处无证房产为李先生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2.根据委托人意愿起草遗嘱,全面覆盖财产权益
在完成权属梳理和婚内协议签署后,道华律师根据李先生的意愿,起草《遗嘱》文本。遗嘱明确两处无证房产的全部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未来拆迁补偿、回迁房等衍生权益)均由儿子一人继承。遗嘱内容与《婚内财产协议》相互印证,确保处分权明确、意思表示真实、条款覆盖全面,避免因财产形态变化导致继承空白。
3.全程陪同办理公证,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陪同李先生前往深圳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其他相关公证人员面前,亲自签署《遗嘱》并捺印。公证处依法审查了李先生的身份、处分权来源、婚内财产协议及意思表示真实性,后出具《公证书》,确认遗嘱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四、案件结果
在道华律师的协助下,李先生成功完成遗嘱设立及公证手续,深圳市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
该结果充分满足了李先生的核心诉求,通过以“来源确权、协议定姓、公证锁承”的路径,成功将两处无证房产按意愿完成继承安排。


五、 办案心得
在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中,遗嘱继承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财产权属认定、家庭结构梳理、法律文书衔接等多个专业环节,尤其当财产本身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无证房产)且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如再婚家庭)时,更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考验。回顾本案的办理历程,沉淀出以下值得分享的办案智慧:
1、权属梳理是根基,历史材料是关键:无证房产的遗嘱设立,核心难点在于证明立遗嘱人享有合法处分权。本案中,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第一时间调取并梳理了2004年法院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等历史法律文书,成功构建了完整的权属来源证据链。这启示我们,无论财产是否登记,只要权属来源清晰、证据链条完整,即可为后续财产规划奠定坚实基础。
2、协议规划是保障,明确归属防争议: 李先生是再婚家庭,若未明确约定房产性质,房产依法属于共同财产,配偶依法有50%的份额,将导致遗嘱因处分他人财产而部分无效。本案中,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协助李先生与配偶王小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两处无证房产为个人财产。这一环节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书面约定将财产性质提前锁定,有效避免未来继承时配偶对该两处无证房产主张权利。
3、遗嘱落地是核心,公证程序锁效力:在完成权属梳理和协议签署后,遗嘱的起草与公证成为最终环节。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根据立遗嘱人意愿起草遗嘱,全面覆盖房产现有权益及未来衍生权益如拆迁补偿、回迁房等,确保财产形态变化后仍按意愿继承。同时,通过公证遗嘱的公示效力,最大程度防范后续争议。
财产继承,看似是立遗嘱人的心愿,实则是整个家庭对未来的一份托付。作为律师,我们既要协助立遗嘱人将意愿落地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也要为委托人、继承人提前规避潜在的继承风险。作为律师,我们以专业守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以责任为继承人扫清未来的法律障碍,这份初心,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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