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夫妻一方婚后继承的遗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父母遗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平分。司法裁判标准明确:婚后继承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指定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二者边界必须厘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与之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见区分关键在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作出明确的指向性安排,法定继承所得原则上归入共同财产,遗嘱明确排除配偶的则归个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区分三种情形处理。其一,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其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写明某项财产由子女一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该遗产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其三,遗嘱仅笼统表述财产由子女继承,未排除配偶权益,实务中多数观点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继承所得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推定排除配偶。
需要特别注意两点限制:一是遗产实际分割时间不影响性质认定,只要继承开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离婚后才实际取得遗产份额,仍属共同财产;二是遗嘱本身必须合法有效,若存在形式瑕疵、见证人不合规,遗嘱被认定无效后仍回归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主张个人财产一方,应留存遗嘱原件、公证材料、见证过程录像等证据;主张共同分割一方,则需证明继承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遗嘱未作排除性指定。涉及房产的,还应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权属变更时间。
诉讼环节的遗产核查同样重要。继承人是否实际接受继承、有无书面放弃声明,直接影响遗产范围;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继承所得时,会要求申报遗产清单、调取银行流水核实取得时间。深圳法院实践中,对尚未办理继承析产的遗产,通常引导当事人先行析产或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涉及多子女共同继承的,还需通知其他共有人参加诉讼,避免遗漏利害关系人导致程序反复,拉长整个离婚周期。
综上,婚后法定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并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厘清继承方式与遗嘱指向,即可准确判断遗产归属,有效化解离婚财产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