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婚姻·经典案例|进退之间: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家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纠纷中的双向代理办案实务记录
摘要:该两案为在深圳地区发生的两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唐云虹律师团队先后代理两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一案代理被申请人,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抢夺、藏匿行为,裁定驳回申请人全部申请;一案代理申请人,法院认定暴力抢夺未成年子女事实成立,支持禁令申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送回孩子。两案当事人均处于夫妻矛盾激化、分居的背景之下,均出现未成年子女被一方带离原共同居所的客观事实,裁判结果却一驳一支持,截然相反。唐云虹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核心要点,抓住案件证明痛点,最终实现胜诉。本文结合该两起真实裁定,还原案件全貌,拆解双向代理思路,对比法院裁判逻辑,梳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要件、证据要点、风险边界与实务误区,总结双向代理视角下家事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办案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人格权侵害禁令;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未成年利益最大化

前 言
离婚、分居阶段夫妻双方因抚养权博弈引发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事件,已经成为婚姻家事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疑难问题。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直接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纳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场景,明确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由此为人格权侵害禁令处理亲子权益纠纷确立清晰规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禁令持相对保守和谨慎的态度,审查要件环环相扣,证据组织决定成败。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此前曾先后代理两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一案代理被申请人实现申请全部驳回,一案代理申请人实现发出禁令,同一案由下取得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道华律所唐云虹律师灵活调整诉讼策略,依托扎实诉讼技巧及严谨证据链构建,实现全面胜诉,有效维护未成年子女及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背景与案情回顾
(一)案例一:夫妻矛盾下女方携女回娘家居住,男方申请禁令被驳回
婚姻的裂痕,往往起于一次争吵,却不会止于一次争吵。申请人林先生与被申请人刘女士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婚生女。婚姻前期,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日子虽有柴米油盐的琐碎,终究平稳向前。但2025年4月,一场激烈的家庭矛盾骤然爆发,成为这个家庭命运的转折点。争执过后,刘女士在林先生在场的情况下,由母亲刘母陪同,带着婚生女回到娘家居住,自此不再返回双方共同住所。孩子离家之后,林先生的探望之路并不平坦。他诉称多次尝试视频通话、上门探望,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2025年5月,林先生上门探望时双方发生冲突并报警,其后又向妇联求助、再次报警。眼见亲子联系日渐疏远,这一次,林先生选择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主张包括刘女士、刘父、刘母在内的三名被申请人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女的行为,请求法院裁定禁止三名被申请人抢夺、藏匿孩子,并提交报警回执、妇联求助记录及部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面对林先生的指控,刘女士找到道华律师事务所的唐云虹律师寻求帮助。
(三)案例二:母亲组织案外人暴力抢走孩子,父亲申请禁令获支持
申请人付先生与被申请人章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生女于2022年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最初的欢愉,但夫妻感情终归于平淡,夫妻二人于2025年6月开始分居,分居之后,婚生女长期跟随申请人付先生及付先生父母生活,就读于片区幼儿园。2025年12月,付先生父亲推着婴儿车带婚生女在小区周边散步,章女士带领四名案外人来到现场,两名男性上前控制、反扣付先生父亲双臂,限制老人人身自由,章女士趁机将婴儿车内的婚生女强行抱走,乘坐接应车辆迅速离开现场。
章女士为藏匿婚生女,擅自向幼儿园申请不定期长假,意图办理转学,拒不向付先生告知女儿实际居住地址,付先生无法与女儿见面,无法进行视频沟通,婚生女的正常幼儿园就读也随之中断。事件发生之后,付先生联系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寻求帮助,我方立刻组织讨论解决方式,并指导付先生采取一系列报警、验伤、取证事宜。
二、案例一办案经过及结果: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林先生全部申请
(一)接受委托后的案件梳理与事实复盘
接受三名被申请人委托之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查阶段。人格权侵害禁令审查节奏快,留给代理人准备的时间十分有限。团队第一时间与三名被申请人完整访谈,梳理完整时间轴,挖掘申请人刻意回避的关键事实细节,并同步进行法律分析。
1.孩子离开原住所时,申请人林先生全程在场,知悉妻子、岳母带走女儿的全过程,不存在趁人不备、暴力抢夺的行为。事件并非被申请人上门偷偷将孩子抢走,而是夫妻矛盾爆发的现场,申请人本人就在现场,清楚妻子要回娘家居住并带走孩子。抢夺的核心是违背另一方监护人意志,通过强制手段强行带走子女,而本案搬离行为发生时,申请人并未当场阻拦、报警,该事实并不符合“抢夺”的行为构成要件。
2.双方分居后,申请人多次主动前往被申请人住处,与婚生女当面见面相处,探望完全可以实现,不存在藏匿隔绝接触。申请人申请书只陈述2026年5月探望受阻情况,刻意隐瞒了期间多次上门探望见面的客观事实。
3.申请人在此期间持续与女儿进行视频聊天沟通,亲子线上沟通渠道保持畅通。而申请人所主张的2026年5月探望受阻,是双方在夫妻矛盾持续升级之后在探望方案上同步出现的摩擦,并非被申请人刻意藏匿孩子。
4.刘父、刘母作为女方父母,只是提供居住场所,孩子跟随女儿刘女士共同生活,两位长辈也并未实施主动阻挠探望的行为。申请人将女方父母一并列为被申请人,缺乏事实支撑。
基于访谈事实,代理团队指导被申请人整理证据材料:梳理微信完整聊天记录,整理双方分居期间的视频通话记录截图,固定申请人上门探望的相关记录,向法院完整还原事件全部时间线。
(二)我方答辩要点
1.本案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抢夺未成年子女行为。抢夺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趁人不备等方式,违背监护人意志强行夺取子女。婚生女随母亲搬离共同住所时,申请人本人在场知情,没有发生强制抢夺、暴力劫持等客观行为。婚生女自出生至今一直由被申请人在亲自照顾,申请人带走女儿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和平商议后的结果,不属于法律所规制的抢夺行为。
2.本案不存在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藏匿的核心表现为刻意隐瞒子女居住地点、完全切断另一方与未成年人的联系。被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有关自己的居住地址,申请人知晓该地址,且在搬离之后多次上门探望,后续亦有视频通话,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满足藏匿的构成要件。
3.双方在5月爆发探望冲突,本质是夫妻感情破裂后对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产生分歧,属于探望权纠纷。探望权行使发生争议,正确的救济路径应当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明确的探望权方案,通过实体诉讼审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而不是直接启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禁令程序无法直接替代离婚案件对探望权的实体审理。
4.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紧急预防性救济,只有在正在发生侵权、不及时制止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方可作出。本案客观事实不满足禁令的适用条件,恳请法院驳回申请人全部申请。
5.刘父、刘母仅为女儿提供居住场地,没有实施抢夺、藏匿、阻挠探望的积极行为,将二人列为被申请人缺乏事实基础。
(三)法院裁判结果与裁判说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三被申请人存在实施有抢夺、隐匿婚生女的行为。据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抢夺、隐匿婚生女的证据不足,与查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裁定驳回林先生全部申请。


(四)本案代理复盘思考
本案申请人确实在后期遭遇探望障碍,有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等表面证据。从当事人视角看,孩子被带走、自己见不到孩子,理应获得禁令支持。但家事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一方,核心工作就是撕开当事人的单方叙事,把完整时间轴、全部客观事实呈递给法院。
法院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会只看后期探望是否发生冲突,而是回溯整个事件链条,查明一方是否存在抢夺、藏匿婚生子女的情形,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是否受到阻碍。单纯分居状态下,一方将孩子带离直接抚养不等于抢夺、藏匿子女;后期探望发生争执,不等于从搬离那一刻就构成持续性侵权行为;探望权履行产生纠纷,不等于必然触发人格权侵害禁令。
本案中,刘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在正常行使监护权且配合对方探视的情况下,突然遭遇林先生提起的人格权禁令申请。林先生虚构刘女士“抢夺”“藏匿”子女的情节,企图以此制造争夺抚养权的有利证据,这种利用该制度恶意干扰正常诉讼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本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一方仅被动应诉,没有充分挖掘并举证分居过程中组织探望、视频沟通的相关事实,仅针对探望冲突进行抗辩,案件走向很可能发生不利反转。
三、案例二办案经过:代理申请人,法院认定暴力抢夺未成年子女事实成立,支持禁令申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送回孩子
(一)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证据是胜诉基石。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团队立刻梳理证据体系,指导付先生固定相关证据,组织其父亲进行伤情鉴定,安排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向派出所调取完整报案材料。证据分组构建如下:
第一组,婚姻事实、子女身份证据。
第二组,抢夺事件完整事实证据:报警回执、报警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原暴力抢夺孩子的全过程,证实存在抢夺的客观行为。
第三组,抢夺事件发生之前的抚养情况证据:幼儿园就读证明、接送记录、日常抚养照片视频,证明抢夺发生之前,孩子长期稳定与付先生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
第四组,抢夺之后章女士藏匿行为证据:与幼儿园的沟通记录,证实被申请人擅自申请不定期长假、意图转学,婚生女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申请人反复追问女儿居住地址,对方拒不告知,拒绝见面、拒绝视频,亲子联系渠道完全被切断。
(二)精准运用法律规定,精确我方核心诉求
在充分收集、整理好有关证据材料后,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通过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代理意见,其一,2025年12月,被申请人章女士组织社会人员,以控制老人人身自由的暴力方式,强行将婚生女带走,构成抢夺未成年子女,事实客观清晰,有公安卷宗、行政处罚文书佐证;其二,抢夺完成之后,被申请人刻意隐瞒孩子居住地点,切断申请人全部亲子沟通渠道,擅自中断孩子正常就学,实施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且行为持续进行,如法院不及时作出禁令,亲子隔绝状态将持续,未成年人稳定生活环境被彻底破坏,申请人监护权、探望权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其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被申请人在离婚诉讼阶段采取私力抢夺、藏匿方式争夺子女,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
由此,代理律师通过撰写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书,清晰阐述章女士的行为构成对付先生监护权、探视权的侵害,且已对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造成严重损害,论证本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并从住所、教育、禁止带离等方面明确诉讼请求:
1.裁定禁止章女士以抢夺、藏匿以及擅自将婚生女带离原住所等方式侵害付先生对婚生女的监护权、探视权;
2.裁定章女士停止对婚生女受教育权的侵害,立即将婚生女送回xxx幼儿园上学;
3.裁定章女士立即将婚生女送回原住所由付先生抚养照顾;
4.裁定禁止章女士擅自将婚生女带离深圳市。
(二)法院裁判结果与裁判说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分居并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的案涉行为不仅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申请人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已经构成抢夺未成年子女。如双方当事人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存在争议,应充分讨论、相互理解,无论双方感情如何变化,处理纠纷时均应秉持守法、理性的态度,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据此,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二、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婚生女送回原住处生活。
(三)强力推进强制执行
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章女士拒不履行裁定义务,继续藏匿婚生子女。道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与执行法官、公安机关、社区、章女士多方沟通释法,明确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促使其配合履行义务,将婚生女送回付先生身边。
(四)本案代理复盘思考
婚生子女被抢夺的过程往往发生突然,许多当事人因为情况突然、缺乏准备等原因导致许多关键证据缺失,最终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在本案中,道华律师准确把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即“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指导付先生进行合法、有效取证,付先生在孩子被抢夺当天,在道华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及时报警、申请验伤并与小区物业沟通取得抢夺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在立案后通过法院调取警方的卷宗档案,及时保留了本案珍贵的现场证据;结合章女士的现实侵权行为及后续藏匿的持续状态,充分论证了“情况紧急”的要件,成功推动法院作出禁令,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
本案能够取得禁令支持,核心在于有充分完整的证据予以支撑,使“抢夺”主张有事实支撑事实,抢夺之后持续藏匿、隐瞒地址、切断亲子联系等“藏匿”的事实能够完整重现,形成完整闭环。
四、唐律说法:双向代理视角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办案启示
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之后,人格权侵害禁令成为应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非常重要的紧急救济工具。传统路径之下,当事人只能等待离婚诉讼实体判决,周期漫长,在诉讼周期内孩子被一方控制,亲子关系持续遭受破坏。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了一条独立、快捷的救济路径,可以在离婚判决作出之前,及时制止暴力抢夺、隐匿隔绝亲子关系的行为。过往的相关办案经验也带给我们诸多思考,在此与大家分享。
(一)当监护权、探望权遭受侵害,需第一时间固定完整证据链,禁令成败系于证据
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受侵害一方应当注意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不要仅保存报警回执。要尽可能收集现场录音录像、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立案后还可以申请调取报警笔录;同时要收集抢夺行为发生前子女稳定生活、就读以及己方抚养的相关证据,以及抢夺发生后对方隐瞒住址、拒绝沟通、阻碍探望的聊天记录,围绕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要件展开论证。考虑到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了预防损害发生或者防止损害扩大的目的,及其快捷性、临时性等特征,司法裁判中往往采用“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即只要当事人证明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即可。
(二)当遭遇另一方恶意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可向法院还原完整时间轴,拆解对方单方叙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往往会对事实进行选择性描述,只陈述后续发生的探望冲突,回避案件的发生背景。作为被申请人一方,可以从头梳理案件发生经过:明确何时搬离、为何搬离、搬离时的现场情况,以及搬离之后每一次见面与视频沟通的具体情况,将全部客观事实完整呈现,同时重点收集自身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保障对方监护权的相关证据,破解对方提出的“抢夺”“藏匿”的单方主张。
(三)厘清法律概念边界,分居不等于藏匿,无法达成探望方案不等于抢夺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临时司法救济措施,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程序性制度,需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即“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分居和探望方案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夫妻矛盾情形下,双方有权利选择分开居住,任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带孩子共同生活,对于孩子居住地点的转移本身不构成违法。另一方面,双方对探望时间、方式谈不拢,本质是探望权纠纷,应当通过离婚诉讼处理,不宜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这种紧急预防性程序解决,但是,若长时间拒绝对方合理探望,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阻碍了对方依法探望婚生子女、侵害了对方的监护权、探望权,从而受到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牵制,成为后续离婚诉讼中对己方不利的重要事实。
(四)法理兼顾人情,锚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家事案件背后不仅交织着夫妻爱恨与亲属矛盾,更直接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正因如此,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始终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原则,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落脚点都在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而非简单评判父母之间的输赢。
这一原则也为当事人划定了两条行为边界。其一,抚养权的归属与探望的安排,必须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合法、理性的途径确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不仅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还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最终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其二,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一方,都不能仅仅站在己方输赢的角度,也应锚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禁令只是紧急救济手段,并非诉讼目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孩子拥有父母双方的关爱;双方的婚姻矛盾不能转嫁到孩子身上,任何一方都应保障另一方合理的亲子接触,不能把孩子变成夫妻博弈的筹码。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长期办案中始终坚持 "诉讼为辅,沟通为主" 的理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推动双方谈判沟通,就子女探望、临时抚养达成和解,将法律工具理性运用,兼顾法理、情理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五、结语
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家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纠纷中的运用,是我国婚姻家庭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以上两起案件,同样案由、同样身处分居离婚背景,同样出现子女离开原有住所、后期探望冲突,最终却得到一驳一支持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定。两案走向之所以迥异,根源在于抢夺、藏匿行为是否存在、申请人的监护权、探望权是否实际收到侵害息息相关;而裁判结果的天差地别,也与代理律师在禁令程序中的证据组织、事实梳理与应对思路息息相关。
婚姻家事案件,从来不只是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更是法理与情理的深度交织。面对此类案件,律师既要吃透禁令裁判要件、精细梳理完整证据链,也要读懂当事人背后的情感困境、客观评估风险、合理管理预期,还要厘清禁令程序边界、在诉讼对抗与沟通和解之间找到平衡。唯有如此,才能在相同的案由之下,把每一份证据、每一个事实环节做到位,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裁判结果。
每一场抢夺、藏匿孩子的纷争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都是一段被撕裂的亲情。禁令只是救济手段,不是终极目的。让孩子同时拥有父母双方的关爱,才是家事法律服务真正的落脚点。作为家事律师,唯有将法律工具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相结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任的家事法律服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情法两全。
六、案涉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