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婚姻·经典案例|冷暴力婚姻解体与特殊股权处置:深圳华为员工离婚纠纷调解办案纪实
摘要:本案系一起涉及特殊限制性股权的离婚纠纷典型案例。委托人为女方,其与男方经相亲认识,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迫于双方家庭的催促仓促结婚。婚后二人矛盾逐渐显现,男方却长期以冷暴力应对夫妻矛盾,拒不与女方沟通,使得整个家庭氛围压抑,夫妻关系降至冰点,女方心灰意冷,希望结束这段婚姻。男方为华为员工,名下持有华为虚拟受限股,该类股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且受公司内部规则约束,再加上本案还涉及婚后共有房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离婚后居住保障等多重争议,男方初期不仅拒绝离婚,还回避披露自身持有的股权资产,双方矛盾尖锐。唐云虹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准确把握案件难点,采取“以诉促调”的办案策略,借助离婚诉讼程序完成资产调查与财产保全,厘清华为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创新性运用居住权制度解决女方离婚过渡期的住房难题;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基础合意后,团队又促成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细化履行条款,一次性处理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居住过渡等全部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本文结合本案办案全流程,还原案件背景、代理策略、证据组织与谈判博弈过程,剖析涉员工限制性股权离婚案件的裁判难点,为同类家事案件的办理提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华为虚拟股权;冷暴力;离婚调解;以诉促调;居住权

前 言
深圳聚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虚拟受限股,已经成为离婚案件当中高频出现的新型夫妻共同财产。该类股权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股权,依附于员工劳动关系,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约束,不具备公开市场交易条件,价值随公司经营动态浮动,行权、分红、退出均有特殊规则,给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带来诸多现实困境。与此同时,婚姻当中的冷暴力,不同于肢体暴力,它表现为消极回避沟通、情感漠视,精神伤害隐蔽却持续消耗婚姻基础。冷暴力取证难、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直接作为判决离婚事由,当事人往往深陷痛苦却无法自证,难以摆脱困境。当冷暴力婚姻叠加特殊企业股权、未成年子女抚养、离婚后住房保障等多重争议时,案件的复杂程度显著提升。
本案委托人林女士与陈先生,经相亲仓促成婚,婚后男方长期实施冷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男方最初拒绝离婚,且据不肯透露其名下在华为公司拥有的股权资产状况。我们并没有执着于激烈庭审对抗,而是采用“以诉促调”的整体思路,通过诉讼程序撬动资产调查,固定证据,再依托完整证据基础开展多轮调解谈判,最终实现离婚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一、案件基本背景与案情回顾
(一)仓促缔结婚姻,冷暴力消磨夫妻感情
林女士与陈先生经相亲相识,在双方家庭的催促之下仓促登记结婚。二人婚前相处时间有限,对彼此性格、处事模式缺乏深度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的隐患,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很快暴露出来,夫妻间频繁产生分歧与矛盾。面对家庭冲突,陈先生不做有效沟通,长期以回避、漠视、拒绝交流的冷暴力方式应对,导致家庭氛围始终压抑。林女士多次主动尝试沟通、修复夫妻关系,但努力没有效果,婚姻陷入名存实亡的状态。在长期的精神压抑下,林女士决心结束这段婚姻,但男方明确拒绝离婚,既不积极修复婚姻,也不肯直面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尤其对自己持有的华为员工股权刻意回避,不肯披露相关持股信息。
(二)多重现实困境:经济弱势、房产潜藏债务风险、财产信息不透明
抚养层面,二人婚内生育一名婚生子,双方协商离婚时孩子已满八周岁,男方直接抚养孩子的意愿较低,但也不愿承担高标准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用的分担存在巨大分歧。财产层面,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位于深圳南山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男方陈先生名下,仍剩余大额贷款未清偿,该笔贷款的主借款人为林女士,后续即将办理续贷。如果直接办理离婚,在未完成转贷的前提下,女方仍需对外承担还贷责任,存在巨大债务风险;男方名下华为虚拟受限股对应的财产权益是家庭重要财产组成部分,但男方在协商阶段拒绝提供任何股权相关材料,导致该部分股权的价值始终不明确。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林女士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放弃工作,经济来源高度依附于家庭,一旦离婚,将面临收入中断、住房不稳定的现实困境。
多重争议叠加之下,双方自行协商完全陷入僵局。深陷困境的林女士来到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唐云虹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她的核心诉求十分清晰:尽快解除这段存在冷暴力的婚姻,争取孩子抚养权,拿到合理的财产分割结果,同时解决离婚后的临时居住问题,守护自己与孩子的合法权益。
接待阶段,我们能够切身感受到委托人的无力感。作为全职主妇,她为家庭付出良多,却仅掌握极少财产线索,无法掌握婚姻主动权。我们充分评估了委托人的处境,也客观向她剖析了案件难点:第一,冷暴力举证极其困难,若一审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很难仅凭借冷暴力的事实就一次性判决离婚;第二,华为虚拟股具有人身专属性,全部相关材料都掌握在男方和企业手中,存在男方隐匿财产、无法分割的风险;第三,房产贷款风险必须在离婚程序中一并处理,不能仅简单分割房屋权属;第四,孩子已满八周岁,抚养权处理需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基于上述综合判断,我们团队向当事人明确了案件办理思路:在推进协商谈判离婚的基础上同步提起离婚诉讼,借助司法力量调查全部涉案资产,通过“以诉促调”的方式争取调解离婚,同时做好开庭判决的两手准备。
二、案件初期:诉前协商谈判陷入僵局,正式启动离婚诉讼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先指导林女士与男方沟通,同时同步准备诉讼材料;在确认协商调解仍无进展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对男方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提起立案之时,团队便确定了三大核心办案方向: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协商、华为员工股权的调查与分割、婚内房产处置与离婚后生活保障。
提起离婚诉讼的目的,并非一定要走完全部庭审流程、拿到离婚判决书,而是要借助司法程序完成资产披露、证据调取与财产保全工作,以完整的证据链作9po为谈判筹码,推动对方坐到谈判桌前,争取通过调解离婚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
(一)子女抚养维度:可采取分阶段方式支付子女抚养费
男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意愿不高,也不愿意承担过高的抚养费;而作为孩子母亲,林女士希望能给孩子最大限度的抚养支持,但她此前因婚姻生活放弃了工作机会,目前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孩子未来的学业发展。唐云虹律师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结合陈先生的收入水平与未来发展前景,提出了分不同成长阶段按对应标准支付抚养费的承担方式。
(二)股权维度:申请法院协查,固定股权激励完整证据链
华为虚拟受限股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登记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股权,而是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员工获得的是分红以及增值收益权。该类权益依附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随意对外转让,仅能按照公司内部规则由公司回购。但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员工行权取得的虚拟股对应的财产价值、分红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类股权分割存在两大现实困境:一是无法直接办理工商过户,不能简单将部分股权变更登记至配偶名下;二是股权价值动态变化,受企业经营情况影响,价值始终处于浮动状态。司法实务中,分割方式通常为由持股员工继续持有全部股权,向配偶支付股权对应的折价补偿款。
案件立案后,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发至华为公司法务部门,调取男方名下受限股的股数、取得时间、税后股值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分红流水。同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对男方名下银行账户、案涉房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男方通过回购、转账等方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
经由法院调取,我方拿到了关键回函材料,完整还原了男方婚内配股、分红的全部情况。至此,原本隐匿在企业内部的财产终于浮出水面,这份回函也成为后续全部谈判的核心支撑。拿到股权相关数据后,团队厘清了法律边界:华为虚拟股无法直接过户登记到非员工身份的女方名下,分割的现实路径只有折价补偿。如果强行要求分割股权份额,会受制于公司制度根本无法履行,拿到一纸空判决并无实际意义。因此最优方案是股权继续归男方持有,由男方向女方支付调解节点对应股权税后价值的折价补偿款。
(二)房产维度:跳出传统分割思维,解决主贷人风险与居住困境
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暗藏双重风险。其一,案涉房产虽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尚有高额剩余贷款未还清,而女方是贷款的主借款人。若法院直接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但未完成银行转贷手续,银行仍有权向女方追索贷款;即便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约定贷款全部由男方承担,该约定也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银行。因此,本案处置房产不能仅约定权属,必须将转贷义务、办理时限、违约后果一并明确。其二,委托人林女士已放弃工作多年,短时间内无力另行购置或租赁住房,若离婚后要求其立即搬离房屋,将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
实务中,不少家事案件仅关注房屋权属分割与折价补偿数额,忽略了银行贷款主体的变更,导致离婚后衍生出金融纠纷。本案中,我们跳出传统“要么分房、要么拿折价补偿”的固化思路,引入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设计了过渡期居住方案:房产所有权归男方,但为女方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覆盖女方重新就业、寻找新住所的过渡阶段;居住权到期后若客观情况仍有需要,还可约定协商续期的机制,既兼顾了房产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保护了经济弱势女方的生存利益。同时明确,办理转贷的全部义务与费用均由男方承担,男方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贷款主体变更手续,将贷款登记至男方个人名下,解除女方的主借款人身份,化解女方的对外债务风险。
三、策略落地:诉讼与调解双线并行,多轮谈判推动分歧化解
案件立案后,在等待开庭排期的间隙,律师团队并未消极等待,而是持续推进谈判工作。当法院调取的华为股权回函、分红流水全部固定,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男方后,案件的博弈天平发生了明显倾斜。
在此之前,男方可以隐匿名下股权、模糊事实;但在当前,书面回函已白纸黑字列明婚内配股金额、分红收益,案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已经有扎实证据支撑。若案件进入完整审理程序,股权、房产的全部问题都将由法院作出裁判,保全措施也会持续限制男方的个人资产处置。
代理律师随即向男方释明完整法律意见:
第一,婚后行权取得的华为虚拟受限股及其增值部分、分红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虚拟股的人身属性仅代表女方无法直接成为持股主体,不代表无需向女方支付折价补偿;即便是男方婚前持有的虚拟股,婚内产生的分红与增值部分同样应当分割。而且离婚诉讼中,法院可通过协助调查函固定全部数据,不存在无法查明的情况,男方应当依法向女方支付折价补偿。
第二,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也依法享有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分割。同时女方作为案涉贷款的主借款人,必须妥善处理转贷问题,否则后续房产处置、债务偿还都会受到限制。
第三,将股权分红纳入男方收入计算基数,结合男方整体收入水平明确抚养费的法定计算标准,从子女成长的角度论证我方主张对应抚养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同时向男方说明,若其认为当前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过高,可采用分阶段方式支付抚养费。
第四,女方长期承担家庭抚育义务,属于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应当遵循照顾女方、照顾子女的原则。
手握通过股权调查取得的核心证据,我方在谈判中不再处于被动地位。经过多轮拉锯磋商,男方逐步作出实质性让步:同意接受分阶段支付抚养费,对财产分割方案作出调整,一次性支付大额房屋折价补偿款,同意办理房产转贷手续,也接受了为女方设立过渡期居住权的安排。经过多轮磋商,双方逐步形成初步共识。为防止谈判成果出现反复,代理律师第一时间起草协议草案,将已经达成一致的股权补偿、房产处置、居住权安排、抚养费、转贷义务等全部内容书面固化,把口头共识转化为正式书面文本,并第一时间联系法院安排线下调解,指导双方签署了调解笔录。
四、调解博弈:采用民事调解书与补充协议双轨模式,锁定全部履行条款
在前期磋商的基础上,我们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法院调解员,恳请法院尽快安排介入调解,争取将已经达成一致的争议事项通过法律文书形式固定下来,借助法院调解将双方合意转化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调解过程中,我们针对每一项条款的可执行性反复打磨,重点关注付款时间、转贷时限与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履行产生新的争议。
(一)法院民事调解书核心条款梳理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对身份关系、子女抚养、房产、补偿款、债务作出正式司法确认,核心要点如下:
1. 身份关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 子女抚养: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于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7000元,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若尚未完成学业,生活费、教育费由双方协商各承担50%。常规教育费、培训费及单次1000元以内的重大医疗费由抚养方承担,超出1000元的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凭票据结算。对探望权作出完整约定,明确了每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的探望交接与陪伴方案;
3. 房产处置:案涉房产100%产权归男方所有,剩余全部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需在90日内完成转贷手续,将产权变更至男方个人名下,转贷产生的全部费用、违约金均由男方承担,女方予以配合。特别约定,婚生子初中毕业之前,该房产不得出售,可供女方与孩子居住使用;
4. 补偿款处理:综合华为股权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抵扣女方亲属对男方32万元借款后,确定男方需分期支付女方补偿款共计68万元,同时设置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一旦男方逾期付款,女方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计收逾期利息;
5. 兜底条款:双方确认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补充协议细化履行,填补调解书未覆盖细节
民事调解书虽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受文书体例与法律文书规范限制,过于细碎的实操细节不便全部写入调解主文。为进一步夯实林女士的权益,我们起草并指导双方另行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调解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重点对三方面内容进行细化:
第一,婚生子的抚养费承担:进一步明确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就读研究生阶段的费用承担方式,充分保障婚生子未来的合法权益;
第二,财产折价补偿款:明确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同时明确逾期违约金标准,强化违约惩戒力度。
第三,过渡期居住相关事宜:细化居住的房屋范围,以及水、电、物业费的承担主体,约定居住权到期前男方需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同时设置弹性条款,若到期后女方仍未找到合适住房,双方可协商续期,最大限度缓冲女方的居住压力。
通过“调解书+补充协议”的模式,实体权利由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履行细节由补充协议细化明确,既兼顾了司法文书的强制效力,也适配了家事案件的复杂现实需求,最大程度降低后续履行障碍。
五、唐律说法:大厂员工离婚案件的办案实务启示
回溯全案,本案能够拿到较为理想的结果,关键点不在于庭审当中的雄辩,而在于通过司法调查拿到完整财产线索,建立谈判筹码,倒逼对方让步。结合办案经历,同时参考我们主办的其它同类判例,在此总结六点实务启示,以供当事人与家事法律从业者参考。
启示一:冷暴力离婚取证存在天然短板,善用以诉促调,诉讼的价值不止一纸判决。
家庭冷暴力是大量婚姻走向终结的重要原因,但这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隐蔽性。它区别于身体暴力,不会留下外伤,也鲜有报警回执,多体现为消极漠视、拒绝沟通,因此天然存在证据薄弱的问题,当事人举证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若对方在一审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单纯以冷暴力为由诉请判决离婚,最终获得准予离婚判决的概率并不高。
很多当事人会陷入一个误区:打官司必须拿到胜诉判决书才算是胜利。实际上,对于同时存在复杂财产争议的案件,起诉的价值是多元的:当事人可以借助调查令、协助调查函调取对方掌握的隐秘资产,还可以启动财产保全,打破对方的信息垄断,将掌握的证据转化为谈判筹码。本案正是如此,如果不起诉,我们就无法向企业调取华为股权的相关回函,谈判过程中只能任由男方单方面说辞。遭遇冷暴力的当事人,应当有意识留存聊天记录、沟通记录,这些材料即便不足以让法院直接判决离婚,也可以作为调解谈判中的事实筹码。
启示二:特殊限制性股权分割,要厘清财产属性,调查取证是重中之重
华为虚拟受限股这类企业内部股权激励,没有市场监管层面的股权登记,依附于劳动关系存在,无法对外自由转让。不少当事人会陷入误区,认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权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裁判已经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行权取得的虚拟股权对应的分红、财产增值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做一个形象的比喻:虚拟股就好比一套只能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特殊房子”,房屋的资格只能由员工本人享有,但婚姻存续期间这套“房子”的增值部分、产生的租金(分红),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无法将这套“房子”过户给配偶,但可以要求持有房屋的一方,将对应份额的现金补偿给另一方。
实务中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该类股权的证据绝大部分掌握在持股一方手中,配偶很难自行获取,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应当积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持股情况、股权价值行权记录、分红银行流水;第二,分割方案优先选择折价补偿,谨慎选择直接分割股权权益。因为该类权益受公司制度约束,非员工配偶往往无法直接享有持股资格,如果判决分割股权份额,后续分红、退出都会遇到公司制度障碍,最终女方拿到一纸判决却无法实际获得收益。由持股方继续持有全部权益,向配偶支付折价补偿,将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归于持股一方,更有利于保护非持股配偶。同时需要对补偿款的计算基准、支付时间、逾期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价值浮动带来新的争议。
启示三:处理登记在单方名下的共有房产,必须高度关注银行主贷人风险
离婚裁判文书中“贷款由某一方承担”的表述,仅属于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实践中有大量这类案例:离婚后房屋判归男方,女方作为原主贷人未办理转贷手续,后续男方停止还贷,银行会直接起诉要求女方还款。因此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能仅约定房屋权属归属,必须明确转贷义务主体、办理时限以及全部费用的承担方,把解除非实际占有房屋一方的还贷风险,作为财产处置必不可少的环节。
启示四:善用居住权制度,解决离婚经济弱势方过渡期住房保障
《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为离婚案件中的住房保障提供了新的制度工具。过去处理离婚案件的住房问题,只有“分房子”或者取得折价补偿两种模式,但现实中,部分当事人因抚育子女、承担家庭家务,离婚时经济困难,短期内无力购置或租赁住房。
居住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它是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设置明确期限,既能保障弱势一方过渡期的居住需求,也不会永久性剥夺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本案中设置2年居住权,同时约定了协商续期的弹性条款,是家事调解中对居住权制度的有效运用。但实务中需要注意,居住权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产生物权对抗效力,仅写在协议中而未办理登记的,无法对抗后续的房屋买卖。
启示五:抚养费计算应当完整纳入股权分红等全部实际收入,大额开支设置分层分担机制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员工来说,工资只是收入的一部分,股权分红往往才是收入的主要部分。计算抚养费时,不能仅依据工资流水,应当把婚内稳定取得的股权分红纳入收入计算基数。同时,针对子女未来教育、医疗的不确定性开支,建议设置“小额自担,大额对半分担,凭票据结算”的分层分担机制,相比单纯约定一笔固定抚养费,更能应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突发的大额支出。此外还可以约定分阶段支付抚养费,并提前约定子女成年后尚未完成学业情形下的费用分担方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启示六:复杂高价值家事调解,证据先行,调解不等于无底线妥协
调解不是“和稀泥”,一份能切实保障权益的调解结果,必然建立在完整证据链之上。本案如果没有调取到华为股权的书面回函,很难达成对女方有利的调解方案。同时,复杂案件可以灵活运用补充协议的模式。起草全部文书时,要尽量避免模糊化表述:付款要写清账户、时间;义务要明确履行期限;违约要标注清楚强制执行路径,从源头上减少衍生诉讼的产生。
六、结语
家事纠纷的博弈,很多时候看不到法庭上的激烈对抗,真正的较量深藏在证据挖掘阶段。本案中,冷暴力带来的精神伤害、女方全职顾家形成的经济弱势、华为虚拟股信息高度不透明,多重不利条件相互叠加。而整个案件的突破口,正是通过司法调查,完整查清了藏匿于企业内部的股权激励资产。当隐秘的财富转化为书面证据,当事人才拥有谈判桌上的对等地位,迫使对方在抚养费标准、财产补偿上做出让步。
在高新技术企业聚集的城市,夫妻共同财产早已不再局限于房产与车辆,虚拟股、期权以及各类企业股权激励越来越常见。这类财产披着“人身属性”的外衣,很容易让配偶陷入信息劣势。家事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既要吃透婚姻家事相关法律,也要理解企业股权激励的内部规则,懂得运用法院调查工具,穿透信息壁垒。
家事律师办理该类案件,不能只盯着财产分割,更要看到当事人背后的现实生存困境。调解不是认输,而是在证据基础上寻找多方利益的平衡点。本案借助“以诉促调”,将调查取得的证据转化为调解筹码,以调解书加补充协议的形式,一次性化解了离婚、子女抚养、特殊股权分割、债务风险、居住保障等多重矛盾,既解除了委托人遭受冷暴力婚姻的枷锁,也最大限度守护了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七、案涉法律法规索引
(一)关于离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关于居住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