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云虹律师:父母留下好几份遗嘱,到底以哪一份为准?
老人前后立过几份遗嘱,子女各执一份,内容互相冲突——这是继承纠纷里最常见的开场。有人坚持“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有人认定“手写的那份最后写的算数”,还有人拿出来的只是复印件,原件早已不知去向。那么,多份遗嘱并存时,法律究竟认哪一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施行后,已经取消了原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天然“压过”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还对见证人资格和必留份作出了限制。
其一,先审查每份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成立。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及日期;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这是实务中被认定遗嘱无效的高发原因。
其二,形式都成立的前提下,才比较订立时间的先后,以最后一份为准。因此保留遗嘱原件、明确订立时间至关重要。家中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先统一核对时间,再看是否属于“内容相抵触”,若后一份只是变更部分内容,未抵触的部分仍按原遗嘱执行。
其三,即便时间最新、形式完备,还要过内容关。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处分了配偶财产或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成为争议焦点——高龄老人订立遗嘱时,最好同步保留病历、录像等能反映当时精神状态的资料。
综上,多份遗嘱并存时,先看形式是否成立、再比时间先后、最后审内容是否合法,形式上有瑕疵的那份可能直接无效,而形式完备的最后一份遗嘱通常具有优先效力。继承纠纷往往牵涉房产、存款、股权等重大财产,家庭成员之间的分歧也更为激烈,建议尽早由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协助梳理遗嘱效力、固定原件与笔迹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各继承人的实际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