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颁发离婚证本人没亲自去领取可以要求撤销该行为吗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8日田某被丈夫王某逼到xx区民政局去离婚,该局负责人汤xx和原告丈夫王xx强迫原告同意离婚,5月14日被告单位在田文华未到场的情况下,将两本离婚证发给王某某,田某认为被单位再自己没有到场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民政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焦点】
被告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被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本人未到场领离婚证,导致无法证明原告亲自领取离婚证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于原告要求撤销撤销2001年5月14日被告某县民政局颁发的x2001字第xx号田某与王某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予以认可。
【道华律师评析】
当民政局在没有本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了离婚证,当事人确实有权利要求撤销该行为。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证书的领取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这是确保离婚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步骤。如果民政局在没有当事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了离婚证,这可能意味着程序上的违规或错误。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