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 首页
  • 团队简介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事
    • 遗产继承
    • 财富管理
  • 家族办公室
    • 团队简介
    • 业务领域
  • 经典案例
    • 道华·十大经典案例
    • 道华实战·成功案例
    • 道华律师·案例评析
  • 实务研究
    • 唐律说法
    • 法规速递
    • 办案心得
    • 模板锦囊
  • 联系我们
首页 > 经典案例 > 道华律师·案例评析 > 案例评析

成年子女成功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28万元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5-07-18 阅读量:

 

案情简介

原告(我方当事人)父母1994年登记结婚。原告1999年12月出生。原告出生后,其父母发生感情纠纷,被告(原告父亲)将母女俩赶出家门后,失联。自此,父母正式分居,原告母亲单独一人带着原告在老家生活。

期间,原告母亲多次提出带原告回深生活和学习,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均被拒绝。

一直以来,被告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及投资收益,并将与原告母亲共有的房产长期出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经常给婚外第三者送贵重的首饰、衣物等,甚至给婚外第三者购买多套房产,但是却从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离婚时,被告也不愿意支付孩子之前的抚养费用。

成年子女成功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28万元(图1)

焦点问题

1、原告现已成年,其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成年时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父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主要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基本生存和受教育的权利,确保其可以健康成长。因此,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普通的债务。当子女成年后,支付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子女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索。本案中,原告现已成年,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原告要求父亲支付其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原告、我方当事人)向其父亲请求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实体审查。双方均确认上诉人自2001年2月起随其母亲在老家生活,而被上诉人(被告、父亲)一直在深圳生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理由成立。……上诉人2001年2月回老家生活时年仅两岁,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共计16年,该期间其在老家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逐年不同,综合考虑16年间的平均消费水平,结合被上诉人自述的收入情况,认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共计288000元。

案件结果:我方胜诉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 民初***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288000元。

办案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的案件。父母分居多年,母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长大,父亲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不仅没有给予任何的情感关爱,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支付。这样的情况,从孩子出生持续到成年,让人感慨。

在实践中,孩子年幼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独自一人照顾、陪伴孩子,同时以一己之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此时,对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很难有时间、精力,代理孩子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只能留待孩子成年后,再让其自行向父或母追索。此时,往往面临一个难题,已经成年的子女,是否能够向父母追索抚养费?该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本案件之所以成为典型的根本原因。

为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从情理和法理角度进行多番的深刻论述,最终,二审法院认可我们团队的观点,从而认定,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定条件。

父亲明明有抚养能力,但是却常年不闻不问,再加上看着母亲独自一人抚养自己长大所承受的艰辛,愤怒、不甘、隐忍等各情绪交织,孩子容易对父亲产生愤恨心理,从而冲动处事,此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很有必要的。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不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追索抚养费,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当然,孩子的母亲保留了其成长过程中的学习、生活等记录资料,也为孩子能争取到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延伸阅读:
道华婚姻·成功案例:全职女性离婚维权,唐云虹律师高效调解,女方获房产+抚养费双重保障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详解意定监护制度:未雨绸缪,以法律之盾自主规划未来
宝安法院离婚案,双方因抚养费标准、支付期限僵持。道华唐云虹律师全程代理,精准沟通促成当庭调解,依法确定合理抚养费。
宝安法院离婚案,双方就探视、抚养争执不下,道华唐云虹律师以分阶段+单双年数探视方案,疏导情绪、精准破局,当庭达成合法有效调解。

相关推荐:

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继承对方遗产

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继承对方遗产

2025-07-18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父债是否应当子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父债是否应当子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2025-07-18

案情简介张大哥与张二哥系兄弟关系。张某1系张大哥与妻子的婚生子。张大哥于2022年死亡,张某1是其法定继承人。张某2系张二哥与前妻所生婚生子...

深圳专业离婚诉讼律师推荐案例分享: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股权并转让,法院判决:股权转

深圳专业离婚诉讼律师推荐案例分享: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股权并转让,法院判决:股权转

2025-07-18

一、简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股权转让的行为频繁发生,而当股权转让与婚姻关系交织时,极易引发关于股权归属、转让效力以及债务承担等方面的纠纷。本文...

夫妻共同持有公司股权,离婚诉讼中不得直接以持股比例作为财产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持有公司股权,离婚诉讼中不得直接以持股比例作为财产分割比例

2025-08-01

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均持有公司股权,并且对外工商登记也实际显示了具体的持股比例,但是在离婚分割中,并不能简单地以该比例作为股权共...

联系我们

联系道华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755-28508280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0-811(市民中心旁)

热门文章

  • 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大额转账给对方,不属赠与应判返还
  • 夫妻双方分居多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 深圳专业继承律师唐云虹以案说法:跨境离婚文书公证认证后,遗产继承如何突破程序桎梏?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如何认定?
  • 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继承对方遗产
  • 父亲去世,遗产被继母转让,继承人能否追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 成年子女成功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28万元

相关标签

起诉离婚
财产分割
离婚
遗产继承
房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
离婚财产协议
立遗嘱
房产继承
婚前财产
抚养权
家暴
代位继承
离婚纠纷
离婚转移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
离婚诉讼
夫妻财产协议
离婚债务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事
    • 遗产继承
    • 财富管理
  • 经典案例

    • 道华·十大经典案例
    • 道华实战·成功案例
    • 道华律师·案例评析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0-811(市民中心旁)

    18126123723

    daohualaw@163com

  • 预约咨询

  • 关注公众号

  • 友情链接
道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106298号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