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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多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5-07-18 阅读量:

子女抚养

案情简介:

原(女方)、被告在亲友撮合下相亲,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乙,现年14周岁,一直跟原告生活。因在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亲友催促下,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无法沟通,长期处于冷战状态;且男方在婚生子年幼时尚有对原告实施家暴等情形。后被告即已离家在外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将财产予以分割,将子女抚养权判予原告。

审理过程:

被告陈某甲辩称,第一,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第二,婚生小孩曾由被告家人抚养,关于抚养权的归属,被告希望征求婚生子小孩的意见;第三,涉案的两套房产,现就该两套房产及另外婚内的两套房产亦要求合法分割:1.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该房产为被告婚前个人获得的安居房,后由被告独自承担银行按揭,于婚后换证,换证后登记为原、被告各占50%份额,该房产款项已付清;2.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该套房产购买于婚后,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款已付清;3.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该房产购于婚后,登记在原告名下;4.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该房产购于婚后,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同意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

2、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同意离婚。

3、影响子女抚养的情形:原、被告的儿子陈某乙已经年满14周岁,其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尊重儿子的意愿。

4、影响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原、被告的儿子陈某乙现在深圳学习生活。原告现在已经退休,每月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被告主张其每月工资为8000多元,原告不予确认,申请调取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税前收入为8925.7元。但原告对该证明不予确认。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5、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原告主张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确认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确认房产现价值为1,7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现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各占50%的份额,双方确认房产现价值为2,500,000元,被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主张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确认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于婚前购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确认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现价值为2,0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6、属于夫妻一方所负或者共同所负的债务情况:原、被告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丛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丛某抚养,被告陈某甲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归被告陈某甲所有,原告丛某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被告陈某甲办理过户手续。

四、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归原告丛某所有。

五、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归原告丛某所有,被告陈某甲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原告丛某办理过户手续。

六、原告丛某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告陈某甲房屋补偿款600,000元。

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综合本案案情可确认原、被告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同意离婚,法院通常情况会予以判决离婚。道华律师重点就离婚后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问题展开评析:

一、抚养权问题:

双方的婚生子陈某乙已经年满14周岁,其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综合子女的年龄、教育事实、双方的经济情况、子女的意愿及双方父母是否有协助抚养等情况予以判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子女的意愿及教育情况,判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经法院查证,被告月工资税前收入约9000元。原告虽对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对该证明予以采信。而关于抚养费金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每月须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对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房产归属问题:

1、原告主张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予确认。道华律师认为该房产虽然是被告婚前购买,但婚后换证时已经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处理。鉴于双方均确认该房产现价值为2,500,000元,而被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但被告须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250,000元,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双方确认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现价值为2,0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须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1,000,000元。

3、被告主张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实际为原告婚前购买,因此该房产应当归属于原告所有。

4、原、被告确认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为1,7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但原告须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850,000元,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一方主张归其所有,则应当补偿对方所占份额。故,原、被告互相须支付的房屋补偿款相抵扣后,原告仍须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600,000元。

三、关于本案中原告所称有家暴情况,但并未能提交证据,故而无法举证证明有家暴事实发生。

律师提醒:遭遇家暴时,应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积极保留证据,必要时报警处理,警方的立案凭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保留相关诊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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