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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离婚后,离婚协议依旧有效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4-09-03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3日,男方许某某与女方乔某某登记结婚;

2007年5月,婚生子许某青出生;2010年7月3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深圳市某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购置的房产A归男方所有,房产B归女方所有,另男方再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100万元,于当年12月前结清。

2011年3月,据《离婚协议》原定男方应付款的时间已过3个月,但女方仍未收到款项。女方曾多次催促,但男方却以经济困难等各种理由拖延,甚至辱骂女方,称女方以离婚为由欺诈钱财,之后再不接电话。

2011年4月,女方接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方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向女方支付100万元补偿款的内容。

2011年5月,女方找到本团队,希望得到本团队帮助,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并要求男方依据《离婚协议》支付相应款项。

本案焦点

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能否再变更或撤销?

案件结果:我方胜诉

法院依法支持我方诉求:

1、责令男方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2、驳回了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

1、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要注意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此期限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提出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除斥期间,要承担可能被驳回诉求的后果。

本案中,男方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而法院最终驳回男方诉求的理由在于,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实务上,要想举证证明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并不容易,故双方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很难再推翻。

笔者在此亦郑重告诫各位读者:离婚非小事,协议要看清,签字需慎重,日后难变更。

2、对于离婚时未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任一方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期间请求分割婚内资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出现法定事由,如一方通过隐藏、转移等方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负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疾但对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附:参考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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