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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否应当子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5-07-18 阅读量:

案情简介

张大哥与张二哥系兄弟关系。张某1系张大哥与妻子的婚生子。张大哥于2022年死亡,张某1是其法定继承人。张某2系张二哥与前妻所生婚生子。张二哥于2019年死亡,张某2系其法定继承人。2016年张二哥曾向张大哥借款15万元,并于同日给张大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未约定欠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张二哥死亡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共有两处,张某2系其法定继承人。

张大哥死后,张某1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2在继承张二哥遗产范围内偿还自己15万元及利息。张某2辩称,自己是张二哥儿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亲所欠债务,其子无义务偿还,且张某1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借款之日起到诉讼之日相隔六年。

争议焦点

一、张某2作为债务人张二哥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当偿还被继承人张二哥的15万元债务。

二、张某1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2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被继承人张二哥所欠债务15万元给张某1。

道华评析

本案中张二哥于2016年给张大哥出具了欠条,能够证明张二哥向张大哥借款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属于附和案件,对相应的法律关系应综合审理。虽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张二哥遗产两处房产的实际价值,但根据张二哥两处房产遗产的实际现状及张某2在继承张二哥遗产后所获得的收益的具体情形,可以推定张二哥的遗产上述两处房屋实际价值满足15万元,故张某2依法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张二哥所欠债务15万元;

张某2辩称张某1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借款之日起到诉讼之日相隔六年。此间张某1未向张某2主张权利的抗辩主张并不成立。本案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两者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请求权是基于遗产继承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审理本案依法应当适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诉讼时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债务人张二哥与债权人张大哥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二十年。张二哥于2019年死亡,张某1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1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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