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一方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你会发现,不是你起诉,法院就判决准予离婚的,法院判决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起诉离婚,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以及办案实践,道华婚姻家事律师给大家总结了以下10种情况,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是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
以上10种情况,很多都难以取证证明,所以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你又没有法定判决的证据,法院一般是判决不准予离婚,也就是驳回诉讼请求。那么想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就只能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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