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继承律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都是人们生前对自己的身后事和遗产作出的安排。然而,当二者内容存在冲突,比如遗赠扶养协议中承诺给扶养人的某套房产,在随后的遗嘱中又指定给了子女,此时,应当以哪一份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对此给出了清晰的回答:“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条规定确立了一个明确的优先效力顺序: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效力,其法律地位远高于遗嘱。
为何如此规定?这源于两种法律行为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随时依法变更或撤回,无需征得他人同意;它是一种无偿的财产处分。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对价,在遗赠人去世后获得约定遗产的权利。遗赠人去世前,不能单方面随意反悔、变更或撤销协议。
由于扶养人已经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和赡养成本,甚至可能因此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规划,法律必须对其信赖利益和履约付出给予优先、强有力的保护。如果允许遗嘱轻易推翻遗赠扶养协议,将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协议订立的初衷。因此,内容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绝对优先。
但实践中,解约纠纷并非完全不存在。比如扶养人未忠实履行义务,遗赠人希望解除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