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反悔能撤销赠与吗?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出于对子女未来的保障考虑,常常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给子女。然而,当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后,一方可能因生活变故、经济困难或关系恶化等原因,对当初的赠与约定产生悔意,试图撤销。这种“为子女计”的安排,是否可以被单方面推翻?

这一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前后,曾存在较大争议,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已趋于统一。核心分歧在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究竟属于单纯的赠与合同,还是属于一揽子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将其认定为普通的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屋尚未过户到子女名下,一方似乎有权撤销。然而,这种理解忽略了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主流司法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整体协议。其中的各项条款相互关联、互为条件,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往往是夫妻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达成的财产分割方案的一部分,可能是一方在其他方面作出让步的对价,也可能是双方为了保障子女生活作出的共同安排。如果允许一方在离婚目的达成后,随意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不仅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更会损害子女及另一方配偶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已明确立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一方在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前,该房产的权属状态尚处于过渡期,可能仍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一方反悔后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或子女(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因此,对于意图反悔的一方而言,以“赠与尚未完成”为由主张撤销,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离婚协议一旦签署并生效,其赠与条款便具有严肃的法律约束力,绝非儿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