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分割?能否要求折价补偿?
深圳许多夫妻关外老家的房子本质上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村集体统建小产权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或者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到了离婚阶段另一方便急于拿到相应补偿。王先生与李女士在深圳打拼多年后协议离婚,但老家龙岗一套小产权房登记在王先生父亲名下,李女士主张自己婚后参与还贷且有出资,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折价补偿,遭到王先生拒绝。那么,这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小产权房,离婚时李女士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小产权房本身能否进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只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约定的共同财产。小产权房因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严格意义上属于不能进入流通市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份额直接分割,而是按出资关系、占有使用情况处理出资返还或折价补偿问题。
其一看登记人与出资人是否一致。如小产权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由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购置或装修的,无论是登记在男方还是女方名下,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可按实际出资比例主张分割房屋的折价补偿,深圳中院相关判例对此观点一致。如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则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需进一步判断出资构成。
其二看婚后是否参与出资偿还。如李女士确实能够举证证明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王先生父亲为建造该小产权房所借的债务,或者婚前已形成借贷关系、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则对该笔出资款部分可以主张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如李女士仅因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而无其他出资凭证,则很难主张分割。
其三看双方离婚协议或诉讼中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如协议离婚时已对小产权房归属进行过约定,即使该约定因房屋客观无法过户而不能履行,依然可以按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或折价比例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计算,深圳法院通常以房屋市场价值为基础,扣除未取得合法产权可能导致的风险比例,结合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合理增值,按适当比例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律师建议,当事人在主张折价补偿时一是要提供完整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装修票据等证据,二是要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三是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折价补偿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避免笼统主张。
综上,离婚时涉及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关键看房屋登记情况、婚后出资构成、实际占有使用状况等因素。如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原则上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仅能就婚后共同出资部分主张返还或折价补偿;如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则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出资比例主张房屋折价补偿。建议涉及小产权房分割的当事人尽早介入固定出资证据,必要时通过律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为后续谈判或诉讼提供数据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