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离婚时对方手里的大厂股票、期权怎么分?
在深圳,不少夫妻一方在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任职,手里握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离婚时,房子存款好算,这些看不见的权益却最容易谈崩:有人说股票是公司给的、登记在个人名下,跟配偶无关;也有人认为只要在婚内拿到就该分一半。那么,一方持有的大厂股权和期权,离婚时到底怎么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一,先区分权益类型,判断哪些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已经归属并且行权的股票、限制性股票,婚内取得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认购的部分同样如此。尚未归属、尚未行权的期权,因为能否取得取决于将来是否继续在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存在差异:有的法院在离婚时暂不处理、待行权后另案主张,也有的会结合授予时间、行权条件折算一定比例的折价补偿。
其二,股权不能简单“一人一半”地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配偶一方并非当然成为股东。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配偶,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实务中更常见的方式是:由持股一方继续持有,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其三,确定价值是关键。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基准日的市价计算;非上市公司股权往往需要评估,常见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直接影响结果。如果持股一方在离婚前后有低价转让、无偿赠与股权给亲属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少分、不分,或者离婚后另行起诉再次分割。
还要提醒三点。第一,期权和股权往往涉及复杂的授予协议与行权条件,单看工商登记或证券账户并不能还原全貌,需要调取劳动合同、授予文件、行权记录和纳税凭证。第二,涉及股权代持的,还要先解决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权属认定问题,难度明显更高。第三,深圳的科技企业股权结构普遍复杂,涉及期权、限制性股票与持股平台的案件尤其需要专业支持。唐云虹律师系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主任律师,执业十年、承办婚姻家事案件逾五百宗,长期处理涉及公司股权与家族资产的复杂财产分割。
综上,大厂股权和期权并非“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婚内取得或者出资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限制,通常以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尚未归属的期权则可能另案处理。建议尽早调取授予与行权材料、确定评估基准日,必要时由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设计分割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