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将财产赠给“第三者”有效吗
【基本案情】
毛某和邓某在2005年澳门登记结婚,两人都是澳门居民。后来毛某和麦某(内地居民)于1998年在澳门非婚生育了一个儿子毛某俊。2006年毛某还出资在珠海给麦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预购登记。而且与其约定,在麦某去世后,该房产由儿子继承。后来毛某向内地法院起诉其赠与麦某的房子无效。
【案件焦点】
毛某和麦某的赠与是否有效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毛某对涉案房产处分行为直接影响了邓某财产权益,非婚同居也有违夫妻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两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应当是无效的,该房产归毛某和邓某所有。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夫妻感情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忠诚协议,并约定了违反忠诚义务的后果,那么在一方违反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公序良俗原则也在其中扮演着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的重要角色,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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