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不是抢孩子!2-8岁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广州法院这样判!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唐云虹深度解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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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韦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韦某、儿子韦某辰。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女儿韦某(6 周岁)由朱某某携带抚养,儿子由韦某某携带抚养。
离婚后,朱某某存在未与韦某某协商,擅自将女儿韦某从广州带至重庆市生活并就读小学。韦某某认为,朱某某频繁搬家、曾将女儿单独交由继父照料,成长环境不稳定,严重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遂起诉请求变更女儿韦某由自己抚养。朱某某则主张其已重组家庭,继父有稳定住房与收入,女儿在重庆生活学习状态良好,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变更产生巨大争议,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本案案号:(2024)粤 0114 民初 3460号】

二、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韦某未满8 周岁,已在重庆就读小学一年级,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在校表现良好、性格开朗,本人亦明确表示喜欢在重庆的生活。朱某某未与韦某某协商,将女儿韦某从广州带至重庆市生活并就读小学、短期交由继父照料等不妥行为,但未出现虐待、遗弃、无力抚养等法定变更情形,继父愿意共同抚养并能提供稳定生活条件。
法院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认为孩子已适应当前生活,随意改变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韦某某主张变更的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韦某继续由朱某某携带抚养。韦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唐云虹律师说法
(一)道华律师认为
结合本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