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陈某(原告)和郑某(被告)是同事关系,工作时大家认识但没有交往。因双方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相识已近5年且均为单身,郑某追求陈某,陈某在未充分了解郑某性格的情况下,一时冲动草率同意与郑某结婚。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郑某婚前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曾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婚前婚内财产都归陈某所有。
【案件焦点】
郑某与陈某的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作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原、被告虽于婚前签订《结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但该协议内容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原告要求不作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要求据此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一人所有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进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房应由原、被告各占50%所有权份额。
【道华律师评析】
原则上,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依法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婚前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因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本案中的协议就因为显示公平而无效。
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