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残疾子女还能离婚吗
【基本案情】
熊某某称,熊某某与王某某于2006年在工厂上班时认识,2007年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7月生育女儿王某2,经查王某2患有软骨症。在与王某某及其父母生活期间,王某某母亲时常以各种理由与原告争吵。原告于2011年下半年外出到离被告较近的工厂上班,被告怀疑原告不忠,对熊某某进行侮辱,后熊某某难以忍受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案件焦点】
熊某某能否与王某某离婚。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从相识、生儿育女至补办结婚登记,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熊某某之前曾向本院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或因以其主动撤回起诉,或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回起诉处理。庭审中双方虽确认分居三年多的事实,但综合三个子女均属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女儿王某2患有软骨症以及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子女抚养事宜等家庭实际情况,本案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在考虑双方有残疾子女是否可以离婚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残疾子女并不是决定是否可以离婚的因素。离婚的决定应基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相互关系以及对于家庭未来的考量。,同时,夫妻双方需要明确离婚后对残疾子女的抚养责任。无论夫妻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都会考虑残疾子女的权益,并确保他们得到正常的抚养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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