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内地账户遗产被女儿私自转移,内地法院认可香港遗嘱效力,判转移款项返还继承人并由资金接收人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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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邹某(香港居民)与赵某甜(香港居民)育有三名女儿:邹某兰、邹某洁、邹某红。2015 年 6 月邹某在香港订立书面遗嘱,约定其全部财产由妻子赵某甜、女儿邹某兰、邹某洁三人平均继承。2016 年 8 月邹某于香港离世。 2017 年 1 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出具《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指定邹某兰作为邹某遗产唯一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邹某兰持佛山市禅城区公证处《存款查询函》查询得知:邹某名下内地证券账户在其去世当月至次月,累计转出 513.34 万元至邹某内地的女儿邹某红的内地建行账户。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与邹某红协商返还遗产未果,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调取邹某红银行流水,查实该笔 513.34 万元到账后,邹某红分别转给丈夫冯某钜 20 万元、儿子冯某华 235 万元、儿子冯某恩 235 万元。原告申请追加三名收款亲属为共同被告,诉请四被告连带返还全部 513.34 万元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018年9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粤0604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判令邹某红向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返还513.34万元本金及利息,判令冯某钜、冯某华、冯某恩分别在20万元本金及利息、235万元本金及利息、235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邹某红、冯某钜、冯某华、冯某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以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适用香港法律错误、香港遗嘱效力不包括内地财产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案号:(2019)粤06民终220号

二、 争议焦点
1.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一审法院适用香港法律是否正确;
3.香港遗嘱的效力是否及于被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

三、案件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判令邹某红向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返还513.34万元本金及利息,判令冯某钜、冯某华、冯某恩分别在20万元本金及利息、235万元本金及利息、235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二审判决结果: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唐律说法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唐云虹律师唐云虹律师累计承办各类婚姻家事及继承案件超1000宗,案涉总金额突破60亿元,其中成功处理多起涉港遗产纠纷案件,清晰区分两地遗嘱生效规则。唐云虹律师结合本案涉港遗产纠纷典型判例,梳理对应裁判规则与法律要点:
(一)香港遗嘱效力及于内地财产的认定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邹某为香港居民,其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为香港,香港法律为其经常居所地法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行就香港法律及文书出具的法律意见,认定邹某在香港依法订立的遗嘱有效,该遗嘱效力及于邹某在香港及内地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内的财产。
综上所述,香港遗嘱虽在香港订立,但其效力范围不限于香港境内财产。被继承人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内资金属于其在内地遗留的合法财产,香港遗嘱中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处分安排,经香港法院出具遗产管理书确认后,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遗嘱效力,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明确规定。
(二)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出具《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指定邹某兰作为邹某遗产唯一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邹某兰持佛山市禅城区公证处《存款查询函》查询邹某在内地证券账户资金流向,合法有效。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对邹某在内地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邹某红在邹某去世后,将邹某证券账户内513.34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并进一步转给其丈夫及两名儿子,该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法院判令邹某红返还全部款项,冯某钜、冯某华、冯某恩在各自受领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由此可知,在涉港遗产纠纷中,香港法院出具的遗产管理文件经内地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作为继承人在内地主张权利的合法依据。遗产管理人有权查询被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状况,继承人有权就遗产被非法转移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涉港遗产纠纷的实务建议
为避免涉港遗产纠纷的发生,遗嘱人及继承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遗嘱效力:遗嘱人应确保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通过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遗嘱在多地具有法律效力。
2.提前规划遗产管理:遗嘱人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并授权遗产管理人在必要时查询、管理被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
3.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继承人发现遗产可能被转移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遗产被进一步转移或消耗。

五、法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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